標題:地價稅自住宅優惠稅率 可改共同擇定戶籍所在適用申報
【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台北市稅捐處今(7)日表示,103年1月修正稅法規定,夫妻同時有多筆土地,僅一處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時,因此,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請仔細比較稅負高低,可由夫妻雙方擇定地價最高者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優惠稅率的要件有五項: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設立戶籍。3.地上房屋沒有出租、營業。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其中第4項以家戶共同生活為考量,如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有房子,只有一處可適用優惠稅率時,適用的順序在稅法尚未修正之前,是以夫之戶籍為優先,次為妻,再次為未成年親屬的戶籍地,自103年起改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則以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台北市稅捐處舉例說明,林先生在鄉間有一間房子,妻子在台北市也有一間房子,祖父母疼愛長孫,又將一間位於台北市精華區的房子贈與移轉予長孫名下,當林家三口要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受限僅一處適用時,應先由夫妻雙方協議認定,如無法協議適用順序,稽徵機關將採土地地價最高者,核定為自用住宅用地,其餘2間會按一般用地稅率。
台北市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荷包失血,民眾如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用地,且受限一處規定時,請仔細比較稅負高低,可由夫妻雙方擇定地價最高者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原適用自用住宅的處所已經是地價最高者,則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新聞來源/鉅亨網 http://news.cnyes.com/ 』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4/05/07/320-30231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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