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三陽條款!上市公司除息後3月內未發股利 證交所祭罰則


標題:三陽條款!上市公司除息後3月內未發股利 證交所祭罰則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上市公司遲不發放股利,證交所祭罰則!證交所今(20)日舉行董事會,針對股利發放規定,證交所通過進行細則調整,未來上市公司與第一上市公司,未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者,可處以10萬元罰金,證交所並將函知要求1個月內限期改善,若仍未依規定發放,可處以20萬至100萬元罰款,而若持續未發放,證交所則可持續按次處以違約金,罰到上市公司發放股利為止;由於三陽(2206-TW)2012年盈餘分配(2013年應發放)至今日才發放給股東,因此證交所修訂此營業細則,被市場解讀為三陽條款。

證交所今日通過董事會,通過營業細則第46條修正草案,董事長李述德指出,為避免規避上市公司股利延遲發放,因此營業細則第46條新增第9項,規範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未在除息基準日後3個月內發放現金股利者,證交所得處以10萬元違約金罰款,並函知要求文到之日1個月內改善。

證交所董事長李述德表示,若上市公司仍未依限發放者,證交所得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違約金,並依個案情節再限期改善,若仍未依規定改善,得按次處以違約金。

由於三陽2012年盈餘分配(應2013年發放)至今年5月20日才確定發放,因此證交所此次修訂營業細則,也被市場解讀為三陽條款;證交所則表示,三陽已確定發放股利,因此修訂的營業細則不會往前追溯。

『新聞來源/鉅亨網 http://news.cnyes.com/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4/05/20/320-30246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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