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6日 星期三

法條適用有瑕疵 莊國榮不續聘案 教育部駁回


標題:法條適用有瑕疵 莊國榮不續聘案 教育部駁回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經過半個多月的調查,教育部在15日晚間發布駁回政大對莊國榮的不續聘案,原因是教育部認為政大引用的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將會使莊國榮無法在其他學校教書,在法條適用顯然有程序上的瑕疵,因此駁回政大不續聘莊國榮的提案,要求政大教評分重新開會審查。

政大在6月27日函報公行系助理教授莊國榮不續聘案至教育部,教育部循往例審核方式,就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初審結果,基於大學自主原則,對學校類以案例,實體部分一向尊重學校教評會決議,但經查本案法條適用問題顯有程序瑕疵,最後決議請政大查明後再報。

依政大校教評會委員的理解,如通過不續聘案,莊國榮經政大不續聘後,仍得到他校任教,教育部指出,經查閱政大所報不續聘案的適用法條為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法律效果是莊國榮不僅在政大不續聘,而且以後也不得再受聘為他校教師。

教育部認為政大校教評會基於莊國榮仍得到他校任教的效果意思所做的決議,與所報不續聘適用法條效果顯然不合,政大就所引用不續聘的適用條款是否確實符合校教評會所做決議的意旨,政大應有查明確認後再報的必要。

教育部說明,教育部審議學校函報的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意旨,是審查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過程等程序部分,為尊重大學自主的原則,教育部不會針對學校所報案件鉅細指明瑕疵,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案件,應執行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請政大檢視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的程序,再函報此案。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08/07/15/91-2305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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