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 星期四

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 政院版PK民間版6大差異


標題: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 政院版PK民間版6大差異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與民間版本具備6大差異,因此,就二者草案也將有兩種不同結果。

政院版與民間版草案在兩岸關係定位、參考美國授權制度、行政立法分工、對談判影響、簽屬時效影響、有無追溯效力等存有6大差異。

在兩岸關係定位方面,政院稱,官方版本差易民間版(國與國關係),有助兩岸務實協商與符合憲政體制。

在參考美國授權制度、行政立法分工方面,政院指,符合憲法精神,沒有民間版本球員兼裁判與學半套的問題。

在談判影響方面,政院說明,官方版本可避免過早洩漏我方底線,而民間版本可能造成「底牌」外洩。

在簽署時效方面,政院指出,官方版本可保留彈性,民間版本則恐錯過黃金時機至少每項協議要卡270天。

在有無追溯效力方面,政院認為,民間版本影響民眾既有權益與談判誠信。

綜合上述,官方稱,政院版草案具有可運作的監督效力,而民間版則是「違憲」的「兩岸協議簽不成」條例。

『新聞來源/鉅亨網 http://news.cnyes.com/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4/04/03/320-30198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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