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 星期五

看問題/看!吳淑珍洗錢管道大揭密!


標題:看問題/看!吳淑珍洗錢管道大揭密!

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案12日偵結,在起訴書中,針對龍潭案所收受的資金金額及及流向,都提出說明,且認定吳淑珍、陳水扁確實收得龍潭案的賄款,透過個人親收或轉入子女的境外帳戶藏匿,蔡銘哲甚至用紙箱分裝現金,送了1億元進官邸給吳淑珍。

根據起訴書指出,蔡銘哲在龍潭案進行期間,李界木都會向他通報龍潭工業區納入科學園區的辦理進度,由其轉知辜成允,以便辜成允得以事先準備匯入賄款,讓其分次為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等人向辜成允收受賄款。由於陳水扁、吳淑珍本件所得係屬犯罪所得之賄賂,在臺灣付款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吳淑珍遂指示蔡銘哲以洗錢轉匯他人境外帳戶藏匿為辦理原則。

起訴書表示,吳淑珍事先就要求蔡銘哲應向他人借用境外金融帳戶作為洗錢帳戶。經蔡銘哲徵得友人郭銓慶同意後,郭銓慶與蔡銘哲共同基於為吳淑珍、陳水扁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由郭銓慶提供其海外人頭帳戶郭淑珍Clariden Bank Zurich(下稱瑞龍銀行)第12839 號及Morgan Stanley Asia Limited, Hong Kong(下稱摩根銀行)第16H3435 號等二個帳戶,予蔡銘哲轉交吳淑珍作為海外洗錢帳戶之用,後蔡銘哲就依吳淑珍指示,請辜成允依進度將賄款匯入上開郭淑珍帳戶內。

起訴書中指出,2004年1 月20 日前某日,蔡銘哲因自李界木處得知陳水扁已在總統府會議時裁示全案採第一方案先租後購方式辦理,且科管局已在同年1 月19 日呈報國科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中,且可國科會也在當日審議通過,准許廣輝公司進入科學園區,認為全案已大致底定,就向辜成允通知可開始交付賄款。

起訴書說,辜成允在同年1 月20 日,以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 第HK502377872 號帳戶,將第一筆賄款美金30 萬元匯入前開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內;嗣後,同年1月28日因本案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在案,辜成允又於同月30 日以同帳號將第二筆賄款美金35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之後隨科管局簽約付款進度,在同年3 月1 日以蔡國嶼之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Hong Kong 第904130011913號帳戶,將第三筆賄款美金50 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翌日(3月2日)再以Alderban Investments Limited HSBC,Hong Kong 帳戶,將第四筆賄款美金500萬元匯入郭淑珍瑞龍銀行同帳戶;同年3月23 日,續以同帳戶將第五筆賄款美金150 萬元,匯入郭淑珍前開摩根銀行帳戶內;最後一筆賄款美金118 萬元,則是於同年4 月13 日,由辜成允以同帳戶匯入郭淑珍之摩根銀行同帳戶內。總計自2004年1 月20 日起至4 月13 日止,辜成允共支付美金1198 萬元的賄款,以匯款當時之匯率折算約為新臺幣4億元。

起訴書說,蔡銘哲在開辜成允交付的美金1198 萬元賄款,陸續匯入郭淑珍帳戶時,就向吳淑珍報告4 億元已在匯進指定帳戶中,請示吳淑珍如何處理賄款。經吳淑珍指示:「如果辜成允有答應給你及相關人賄款,你就拿」。蔡銘哲即向吳淑珍報稱:需1億元打點相關人員。經吳淑珍同意蔡銘哲所求後,其中新臺幣3000萬元為李界木所得賄款;其餘約新臺幣7000 萬元則歸屬蔡銘哲。

起訴書同時針對陳水扁、吳淑珍收受的賄款流程提出說明指出,原本吳淑珍指示蔡銘哲以洗錢方式,將其與陳水扁所得賄款匯往其他境外帳戶藏匿。但在2004年2月間,吳淑珍突以選舉急需大量新臺幣現金為由,要求蔡銘哲將帳上的賄款先匯回臺灣供其使用。

起訴書說,蔡銘哲與郭銓慶遂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考量吳淑珍需款孔急,如將金額由境外匯回臺灣使用恐緩不濟急,由郭銓慶以自有款項先行墊支,並指示不知情的力拓公司財務副理鍾莉燕,自2004年2月6日起至4月19日止,將存放在郭銓慶使用的人頭戶郭淑珍、裴慧娟、洪淑敏、康麗玉、邱秀貞、洪民伍、董恩賜、李慎一等8 人設在土地銀行長春分行、臺灣銀行松江分行、華南銀行民生分行帳戶內之資金,以每日提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方式,提出現金後,由郭銓慶交付蔡銘哲。

起訴書指出,蔡銘哲於領得款項後,以每箱內裝新臺幣1000 萬元現金紙箱,逐次送入總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花用。嗣後,郭銓慶再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其中屬陳水扁、吳淑珍所有的新臺幣1 億元,匯回臺灣抵償前開墊支款。剩餘美金600 萬元賄款,則由吳淑珍在2004年4 月間某日,指示蔡銘哲以海外洗錢方式,匯往其兄吳景茂以虛設Awento Limited(下稱Awento 公司)名義在ABN AMERO Bank N.V.Singapore Branch(下稱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開立的第7100272 號帳戶存放。

蔡銘哲遂依吳淑珍洗錢指示,為掩飾賄款資金流向,提供自
己設在Merrill Lynch International Bank,Limited ( 下稱美林銀行)第16V-10260 號帳戶為吳淑珍洗錢。另又向其姐
蔡美利借用其美林銀行第16V-10261 號帳戶供吳淑珍洗錢所用。蔡美利因與吳淑珍為多年摯友,得知蔡銘哲為吳淑珍私人特別助理,長年為吳淑珍向工商業界處理事務,也明知蔡銘哲所借用的境外帳戶是要供吳淑珍使用,雖不知吳淑珍海外鉅額資金係來自於龍潭案賄款,但依其程度與社會常識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將自己帳戶提供吳淑珍使用,為幫助吳淑珍、陳水扁掩飾或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竟仍基於與蔡銘哲共同為陳水扁、吳淑珍夫妻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同意將其名下之前開帳戶供吳淑珍使用。

起訴書指出,蔡銘哲、蔡美利、郭銓慶共同基於為吳淑珍洗錢之犯意,在2004年5 月3 日、6 日前的不詳時間,由蔡銘哲依吳淑珍指示,請郭銓慶將郭淑珍瑞龍銀行、摩根銀行帳戶內屬吳淑珍、陳水扁所有總計美金600 萬元 (折合約新臺幣2 億元),匯入蔡銘哲、蔡美利之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存放。郭銓慶果依蔡銘哲洗錢指示,於2004年5 月3 日自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300 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再於同年5 月6 日,自郭淑珍摩根銀行帳戶,將美金100 萬元賄款,匯入蔡美利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同年5 月6 日,郭銓慶再以郭淑珍瑞龍銀行帳戶,將美金227 萬5000 元之賄款,匯入蔡銘哲前開美林銀行帳戶,其中美金200 萬元為吳淑珍、陳水扁所有,另27 萬5000 元則為吳淑珍退還給蔡銘哲的墊支款。

起訴書說,蔡銘哲又奉吳淑珍洗錢指示,於同年6 月11 日、14 日,將前開洗錢至蔡美利、蔡銘哲美林銀行帳戶內之美金600 萬元賄款,全數轉入吳景茂前開荷蘭銀行新加坡分行Awento 公司帳戶內。嗣後,吳淑珍再指示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洗錢,令吳景茂將其帳戶內賄款,混同吳淑珍所收取的他案賄款,匯入吳景茂在Standard Merchant Bank (Asia Limited,Singapore( 新加坡標準銀行)第124709 號、第12472 6 號帳戶藏匿,最終則輾轉流入黃睿靚以BOUCHON LTD.(寶昌公司)名義設在Merrill Lynch Bank(Suisse) SA- Geneva 第467683 號及第467722 號帳戶及陳致中以Galahad ManagementsS.A.名義設在RBS Coutts Bank AG 的帳戶,在2008年1 月初遭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以涉嫌洗錢犯罪為由查扣。

起訴書最後指出,綜上所述,吳淑珍、陳水扁確實收得龍潭案新臺幣近3億元賄款,並以前開方式由其等個人親收,或轉入子女境外帳戶藏匿無誤。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08/12/12/91-23798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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