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北部地方軍法院 說明陳毅勳交保理由


標題:北部地方軍法院 說明陳毅勳交保理由

記者呂炯昌/台北報導

陸軍269旅戒護士陳毅勳於1日經北部地方軍法院裁定交保,北部地方軍法院發布新聞稿說明交保理由:

被告訊問時雖行使緘默權,惟此乃軍事審判法賦予被告之權利,縱被告102年7月3日上午涉有要求禁閉(悔過)生操作多項高強度之體能訓練項目,僅給予短暫休息,在洪仲丘反映體力無法負荷時,仍執意要求洪仲丘繼續操作,及未能即時提供洪仲丘飲水等事實,然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已傳訊相關人員到庭作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其次,被告羈押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依法停職,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仍具現役軍人身分,依法應辦理復職,本院並函請被告所屬單位注意被告心輔及正常作息,且應隨傳隨到,故尚難認有逃亡之虞。

再者,本案雖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刑徒刑之罪,按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方符合羈押必要性」之意旨,認無羈押必要,命以新臺幣15萬元具保候傳,並命被告休假時,應每日10時前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到,如無故未按時報到,合議庭將重新審酌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3/08/02/91-29702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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