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歷史探祕/早期多為自願免費?! 揭古代娼妓文化…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幾乎所有談到娼妓起源的論著都會首先提起古代巴比倫的聖娼。這方面留下的史料,主要是希羅多德在《歷史》中的一段記述:巴比倫人有一個最醜惡可恥的習慣,這就是生在那裡的每一個婦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須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鐵(Aphrodite,希臘神話中的愛神,希羅多德這裡的意思是指巴比倫神話中的愛神Mylitta)的神殿的聖域內去坐在那裡,並在那裡和一個不相識的男子交媾。
根據東北新聞網報導,據希羅多德說,當時塞普勒斯也有聖娼的風俗。後來更傳播到小亞細亞諸國和埃及、波斯等處。又據古代阿拉伯旅行者《中國印度見聞錄》中的記述,在印度也有類似的聖娼,稱為『佛陀之娼』:一個婦人,如果事先許了願,那麼,當她生下一個美麗的女孩以後,就要帶著女兒,去到佛陀面前,把她獻給佛陀。此後,這個母親還要在街市上為她找一間房子,掛上彩簾,讓她坐在椅子上,等待來客。不論是印度人,或是外國人——如果他們所奉宗教的教義可以容許這種行為的話——只要付出一筆賞錢,就可以玩弄她。這個女子,靠了此等營生,把每次積攢起來的金錢,送去給寺院的方丈,作為資助寺院的費用。
許多人想當然地將娼妓定義為『賣淫的女子』,其實只要一涉及娼妓的早期情況,這個定義就會遇到困難——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許多娼妓是不為自己謀求金錢報酬的,何以言『賣』?故較全面的定義應是『為男子提供性服務的女子』。有時她們提供此種服務,所獲的報酬不是金錢。比如古代巴比倫等地的『聖娼』,她們為異國男子提供性服務,得到的報酬是被認為為神盡過義務、受男子歡迎而贏得族人敬愛,這有利於她們擇佳婿而嫁,這就是服務於此而獲酬於彼了。
至少從原則上說,官妓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大體上,政府對她們實行某種供給制,即所謂『官給衣糧』。各地官妓只須為官府執役即可,並無贏利的壓力。官妓雖能從官府獲得衣糧而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但作為狎客的官吏仍會送給她們錢物以博取她們的歡心。以常理而論,『纏頭之費』對她們來說應該還是很重要的。『曲江之會』中那些少年及第的新進士,意氣驕奢,又極易贏得諸妓的青眼,『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遍長安花』,自然要及時行樂,盡情享受人生。他們作為未來的官員,有特權享受官妓的侍奉。
關於妓女的義務,可能存在著廣泛的誤解。一般人往往一說起『妓女』立刻就聯想到『賣淫』、『睡覺』和『性交』,而實際上這種聯想在古今中外都只是對一部分下等妓女才大致正確。有的現代論著也從上述想當然的聯想出發,認為官妓有義務為官員侍寢,比如『唐代地方官妓是官給衣糧,她們向官員獻身是一種義務,一般是不收費的』,等等。其實,官妓對官員的義務,乃至後來私妓對狎客的義務,都不是如『獻身』那樣直截了當。
官妓們通常的義務是在官員們宴飲時佐酒助興,具體包括勸酒、司令、奏樂乃至歌舞,以及與官員們說笑聊天等等,這其間當然會有打情罵俏、眉目傳情乃至擁抱愛撫等情狀,但這與上床性交還差得很遠。事實上,後來的私妓,一直到本世紀初的妓女,只要不是那種最下等的,她們與狎客之間的情事,或者說她們為狎客所盡的義務,在大部分情況下,也只是如此而已。要理解、想像古代官妓和後來私妓中的中上等妓女為狎客所提供的服務情況,其實也很簡單——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就與近年政府一再明令禁止的『三陪』非常相似。
那麼官妓與她們侍奉的官員之間究竟是否會發生性關係呢?答案是:有時候會,但這不是她們的義務。當地的高級軍政首長,位高權重,若要召喚管區的官妓來傳寢,按常理推斷是可能的,但這似乎也要那妓女情願才行。在一般情況下,一個官員要想和官妓發生性關係,還必須經過一個類似『戀愛』的追求過程,在此過程中,他需要向妓女獻上殷勤——諸如贈送錢物、為她寫詩、幫她揚名等等,以求贏得苦心。在唐、宋時代筆記小說中記載的大量官員文主與妓女的戀愛故事和傳說,表明這種情況是非常普遍的。
再看後來私妓與狎客之間的性關係。許多現代論著中都想當然地將妓女與狎客之間的關係看成赤裸裸的金錢與肉體關係,即賣淫的關係。但事實上,對於中高級妓女而言,情況遠非如此。一般狎客在她們那裡能得到的,仍然只是『三陪』,與官員和官妓的情形相似。如要想得到妓女的『獻身』,狎客同樣必須大獻殷勤,仍不外送錢贈物、寫詩吹噓、大擺排場之類;而對於妓女中的『高級』人物來說,靠上述這一套還不夠,還必須以風度、儀態、能力乃至學識魄力之類濟之,方能打動芳心,遂其所願。這其間仍是一個熱戀、追求的過程。如果妓女看不上某狎客,那他就是花錢再多,也無法強求妓女與他發生性關係。從大量明、清時代以娼妓為主題的筆記,以及清末《海上花列傳》、《九尾龜》等長篇小說中,都可找到上述情形的無數例證——反例卻可以說幾乎一個也沒有。
官妓和後來的中高級私妓對於狎客的義務,只是『三陪』之類成她們與狎客之間,性關係既不是必須的,更不是可以強迫的——必須由狎客殷勤追求贏得芳心才可建立,這就是那一行中的『遊戲規則』。所以,對於這些妓女而言,不應該將她們理解為『男人可以合法與之性交的人』,而應理解為『男人可以合法與之接觸並將戀愛行為指向她的人』。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3/08/25/11635-29776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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