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今日法網》禁閉遭虐死算「因公」? 律師:軍方想縱放
記者葉志堅/專訪
成大高材生洪仲丘慘死軍中禁閉室案件,有消息指出軍方想主動釋出「善意」以「因公殉職」名義對家屬進行撫卹;對此有律師不滿表示,這根本就是在「混淆視聽」,被關禁閉惡意虐死怎麼能算是「因公」,難道遭受非人待遇,也是正常服役的一部份?被長官惡整是國民服兵役的任務?洪仲丘家屬應該直接提起國賠告訴,要求國家賠償。
關於所謂如果軍方認定洪仲丘是慘遭不當管教虐死就不能算是「因公」,也不能領取「撫卹」的說法,「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表示,根本就是在玩文字遊戲,企圖混淆視聽;他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洪家人可據此提出國賠告訴,不必向軍方的「善意」妥協。
律師陳宏彬表示,台灣高等法院曾在「98年上國字第31號判決」當中指出,「基於保護被害人之立法意旨,自不應對該條規定所謂『人民』之資格加以限制。」因此,服役軍人亦屬「人民」無誤,絕對不會有不適格的疑義;而且該判決也直接指明,「按國家賠償法為使被害人之權利能獲得充分之保障,對於所謂『公務員』之定義,乃採取最廣義解釋,凡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均屬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參照)。」所以,涉嫌虐死洪仲丘的相關涉案軍士官,都具備國家賠償法所規範的公務員身分,不會有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問題。
對於目前國防部在處理洪仲丘案件的進度,律師陳宏彬表示,「完全不符常理」,合理的懷疑國防部根本就是想「縱放」;他指出,一般刑事案件只要同案被告有數人,在案情事證尚未鞏固前,檢方通常一定會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以防止「串證」、「逃亡」、「湮滅證據」或「恐嚇證人」。但反觀洪仲丘案件,軍事檢察署至今卻一直放任相關涉案軍士官在外活動,而沒有聲請羈押禁見,「難道不怕他們把不利證據處理掉,還是互相勾串證詞。」實在很難不讓人懷疑軍方辦案的動機和能力。
就相關案情,記者在截稿前曾向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查證,但所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案件尚在偵辦中,基於偵查不公開,目前不作任何回應。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3/07/12/91-29622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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