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美婦人開車戴Google Glass 不服罰單 獲判無罪
【鉅亨網編譯許家華 綜合外電】
美國Temecula一位婦女因在駕駛中配戴Google Glass而遭起訴分心駕駛,但周四獲得無罪裁定。
美國聖地牙哥交通委員會委員John Blair裁定,依據交通法規,配戴穿戴式電腦可能也算是分心駕駛的項目之一,但警方必須舉證,駕駛人配戴的Google Glass是在開啟狀態。
44歲的婦女Cecilia Abadie應是美國頭一位因為配戴Google Glass而遭開罰單的駕駛人。Google Glass尚未上市,全美僅有部分受測者(稱為Google Glass Explorers)取得該設備。
Abadie在自己的臉書頁面上感謝這一陣子追蹤此案件發展並支持她無罪的人,她寫道:「沒錯!就算我們在開車,還是可以繼續當CYBORGS (半機械人)!太好了,我的Glass Explorers夥伴們,我們一直焦急等待這個答案!」
去年10月29日,她在開車時被加州公路巡警攔下,警察以她違反加州車輛守則27602條開出罰單,亦即駕駛時不得使用電視、影視顯示器。
特拉華州(Delaware)、紐澤西州 (New Jersey)和西維吉尼亞州 (West Virginia)的立法機構仍在審理是否禁止駕駛中使用Google Glass的議案。
Abadie的律師主張,既然加州的法規並沒有提到禁用Google Glass,就不該依此開罰,但Blair反對此理由。
Abadie在庭上作證,稱當時並沒有啟用Google Glass。
Blair也同樣駁回警方對Abadie開出的超速罰單,因為缺乏證據。根據罰單,Abadie當時在一個速限65英哩的區域時速達80英哩。
Abadie走出法庭時,向媒體大讚該位交通委員,稱:「他真的做得很對,我覺得非常棒。」
『新聞來源/鉅亨網 http://news.cnyes.com/ 』
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4/01/17/320-30130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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