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亂倫(incest)
黃文焜
以維基百科定義「亂倫」是家人或有親屬關係的人發生性關係包括(愛撫、性交)的行為,而某些近親性交也是。在法律上的定義範圍極為狹窄:通常將亂倫界定為有血緣關係的人們之間的性交。亂倫又稱近親相姦,是指發生在家庭非婚姻關係成員中,從愛撫到性交的各種性行為。以字面解釋「亂倫」,可能就是大家覺的違反倫理吧!所以叫「亂倫」。
香港學者吳敏倫教授從遠古時代的歷史闡述「亂倫」的現象,古代帝王,以現代標準有多起亂倫事件,也談及近代及各國「亂倫」標準不相同,吳教授也指出因為各文化對性行為和近親定義不同,所以對「亂倫」的定義也有很大不同。有些文化及地區認為近親只包括有出生血緣的人,另一些文化則認為近親還包括領養得來的家人和姻親(台灣目前屬於此範圍)。某些文化只禁止同一家庭長大的人之間的性行為,另一些文化則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也都包括在內。
在香港由於屬於歐洲英國法系,亂倫屬於重罪,《刑事罪行條例》第VI部規定了兩種亂倫罪,一為男子亂倫罪,二為女子亂倫罪。根據條例第47條及第48條的規定,兩者一經定罪可處7年監禁;然而,若證明亂倫對象的年齡在13歲以下,則處罰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規定的與未滿13歲女童發生性交的處罰相同,即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而香港法律也算勁爆的,因為如果是與祖母、侄女或姨母發生性行為,則不構成亂倫罪。
而台灣刑法並無處罰「亂倫」名詞之罪刑,僅由刑法二百三+條「血親性交罪」是指出與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告訴乃論非公訴罪。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幾等親是「亂倫」這名詞,只有規定旁系六親等內不得結婚而已。另外有關不當性行為,在台灣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1999年三月三讀通過的「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的修正案裡,將過去習稱的「強暴」被正式改稱為「性侵害」,並且於刑法第十條新增「性交」一詞代替過去的「姦淫」,1998年五月,「家庭暴力防治法」三讀通過;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增訂了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需告訴乃論」。
樹德阮芳賦教授認為在醫學發展快速,已能準確診斷胎兒是否正常,而也提到人類之所以要禁止亂倫,以前古代人雖然不懂遺傳學,可是能從經驗中得知近親性交或通婚,生下的子女有非常高的機率會智力不足或有遺傳疾病,很多皇族衰敗即是近親結婚生殖有關,而「亂倫」是否應在性權當中,也是能理性深入討論,以台灣性議題保守氛圍及固有儒家文化的薰陶,即使無犯罪上的刑罰,但道德及信仰上內心譴責,恐比法律上的刑罰來得深及嚴重。
探討一般「亂倫」發生因素源頭,弗洛伊德用戀母情結和戀父情結來解釋。個人認為「性」得不到滿足為第一要因,或是權力太大,統御心態太濃都是成因之一,其他如「不幸福破碎家庭」是亂倫家庭中較常見的,「自小受虐待的經驗」、「酗酒、K藥問題」、「混淆的家庭角色」、「情緒無法控制」、「報復心態」都是導致「亂倫」發生的主因。
發生「亂倫」行為,除有懷孕優生學問題以外,最重要是兩人之間近親相處問題,人是有情感動物,面對一位跟你發生性親密的人,很難在情感上理出頭緒,父女、母子、兄妹、姊弟、叔姪…,怎麼面對與內心深處感受及不安,再者最重要是同是一家人,感受是什麼(真正自己感受),更何況讓週遭朋友親戚,若知道後的譴責及批判,何況亂倫可能帶包括心理問題、人際關係障礙,甚至更容易成為性侵害或其他侵犯的受害者,所以在台灣亂倫其實是道德問題非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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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0/01/07/91-25552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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